制裁国家边界管理和保护领域中的行政违规行为的条例
新政府发布了第96/2020/ND-CP号法令,关于在国家边界管理和保护领域中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法规。
法令规定了国家边界管理和保护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制裁形式,级别,补救措施,进行书面记录的能力以及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能力。申请对象包括:在越南领土内发生行政违法行为的越南组织和个人,外国组织和个人;有记录能力的人员和有能力制裁本法令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人员。
在国家边界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针对个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为50,000,000越南盾
因此,在国家边境管理和保护领域的罚款水平和罚款的权限,例如:在国家边界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对个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为50,000,000越南盾;如果组织犯有与个人相同的违法行为,罚款额应为该个人罚款额的两倍。
对于违反国家边界线,国家边界地标和边界标记的管理和保护规定的行为,对下列任何违法行为处以20,000,000越南盾至3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探索地质,经许可开采自然资源和矿产因此破坏国家边界标记,国家边界标记,标记,边界标记,旗杆,岛屿,基点上的主权标记;海防工程,边境工程;将土壤,岩石,废物倒入边境河流和溪流。
对下列任何违法行为处以4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破坏岛屿上的国家边界标记,标记,边界标记,边界标记,旗杆,基点,主权标记;改变河流或溪流的边界流量或影响国界;在距越中边界线30米以内或越中老挝边界线,越南与柬埔寨边界线内陆100米以内的实体工程;在边境河流和小溪上非法建设项目。
还有其他制裁措施,例如:没收行政违法行为的重大证据和手段;在06个月至12个月期间,因违反行为而剥夺使用许可证的权利来开采,勘探自然资源,矿物或建筑许可证;遣返违反本法令规定的外国人。
该法令还规定,公社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发出警告或最高500万越南盾的罚款;区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警告或处以25,000,000越南盾的罚款;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警告或处以5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剥夺一定期限的使用许可或执业证书的权利,或在一定时间内中止操作;没收证据和行政违法手段...
对下列行为之一的警告或罚款300,000至500,000越南盾:进入陆地边界地区或边境地带的越南公民不携带身份证,公民身份证或护照;违反规定临时居住,留宿或旅行在陆地边界地区;没有通知,登记或隐瞒或协助他人非法旅行,停留或暂时居住在陆地边界地区。
对下列任何违法行为处以1,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越南盾的罚款:边境居民让其他人在入境和出境时使用有价值的文件越过边境;没有就边境沿线的目的,时间,人员清单,运输手段的数量,活动的内容和范围向当地边防警署或当地警察局报告;出境,进入,旅行,驾驶车辆,在禁区从事不当活动; ...
该法令于2020年10月10日生效。此外,对于在本法令生效之前发生但在后来才发现或被考虑和解决的国家边界管理和保护领域中的行政违法行为,则应适用有利于违反组织或个人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