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新规定
债券发行人必须在债券发行之前披露信息,有关债券发行结果的信息,定期和特别信息...声明图
财政部刚刚发布了第77/2020/TT-BTC号通知,指导政府第81/2020/ND-CP号法令的某些内容,该法令对关于发行公司债券(DN)的第163/2018/ND-CP号法令进行了补充和补充。
因此,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在发行债券之前遵守信息披露规定。具体而言,根据规定,在国内市场发行债券的公司会在发行前向注册购买债券并根据第81/2020/ND-CP号法令第1条中的规定将信息披露内容发送给河内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披露信息。债券发行前的信息披露必须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名并盖章,以披露企业的信息。
向国际市场发行债券的企业应按照第163/2018/ND-CP号法令第27条的规定,将信息披露内容发送至河内证券交易所。
对于披露债券发行结果,国内市场上的债券发行人应根据第163/2018/ND-CP号法令的第23条披露有关债券发行结果的信息。向国际市场发行债券的企业根据第163/2018/ ND-CP号法令第28条的规定披露有关债券发行结果的信息。
对于定期的信息披露,在国内市场发行债券的企业根据会计年度进行定期的信息披露。具体来说,在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天内,企业每6个月发布一次信息。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天内,公司每年进行一次信息披露。
对于异常的信息披露情况,在国内市场发行债券的企业根据第163/2018/ ND-CP号法令的第25条披露特殊信息。
除上述规定外,第77/2020/ TT-BTC号通知还详细介绍了公司债券网站上的信息披露;债券发行咨询机构的报告; 债券保管机构的报告;证券交易所的定期报告...
该通知自2020年9月28日起生效。.